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因此,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的享受主体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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