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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