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除乡行政区域外,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