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