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7年购入一辆小汽车抵扣了进项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7月份将该辆车出售,二手车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申报要怎么做

华审网 2025-02-14 190次阅读
导读:
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7年购入一辆小汽车抵扣了进项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7月份将该辆车出售,二手车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申报要怎么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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