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
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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