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自2022年11月7日起,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浙江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数电票样式可点击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6/8/art_8414_82585.html附件1查看。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