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再同一行政区的,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如何预缴增值税?

华审网 2025-02-25 58次阅读
导读: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再同一行政区的,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如何预缴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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