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的内容不仅包括证明名称,还包括:
一是简化表单与填列项目。
将纳税人报送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简化合并为可通用于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开具的1张证明表单(《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减少了纳税人需填列的项目。
二是拓展证明用途。
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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