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奖励费、集资费、违约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运输装卸费、储备费、返还利润等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华审网 2025-03-27 67次阅读
导读: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奖励费、集资费、违约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运输装卸费、储备费、返还利润等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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