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