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销售额?

华审网 2025-04-09 16次阅读
导读: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销售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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