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按月度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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