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甲公司购进一台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华审网 2025-04-27 100次阅读
导读:
2017年3月,甲公司购进一台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答:可以。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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