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华审网 2025-05-15 85次阅读
导读:
一般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等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对不得抵扣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上述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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