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已抵扣”,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选择”未抵扣”,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若应”抵扣勾选”的专用发票误操作了”退税勾选”,且用途已确认但未退税,购买方先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其他资格报告】-【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或便捷退税模块”进货凭证回退”模块提交回退,审核通过后可退回销售方作废或按规定红冲。
若无法操作或有其他情形,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