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华审网 2025-06-04 58次阅读
导读: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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