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