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无需报送资料。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