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