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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