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长途客运。因此,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同时,可以免征对应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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