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四、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