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运输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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