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01日-16日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烟叶税、社会保险费、房产税(从租)、2023年度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按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2023年1月01日-31日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按次)、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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