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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