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1%的征收率,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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