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二、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四、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