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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