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所需材料:《清税申报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如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材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