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釆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即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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