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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