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依据: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你是否需要咨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