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权。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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