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传统民法上,物有所谓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别,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牌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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