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华审网 2023-02-19 563次阅读
导读: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在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可加计抵扣1%。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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