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肉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1-1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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