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所有权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力。
2、集体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休成员集体所有。”
3、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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