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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