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