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情形将较为复杂,尤其是在抵押物拍卖或变 卖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如何实现,更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对于此类情形,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华审网 2023-02-23 303次阅读
导读:
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情形将较为复杂,尤其是在抵押物拍卖或变 卖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如何实现,更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对于此类情形,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规则仅适用于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抵 押权类型,因为如果是登记生效,则未登记抵押权无效,自然不存在两项抵押权冲突的 问题。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则同样仅适用于登记产生对抗 效力的抵押权类型。

(4)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 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 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除抵押之外还存在其他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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