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 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 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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