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釆用书面形式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虽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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