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过大,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不能产生孳息。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二、其他应收款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需交纳增值税,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且资金使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他应收款中记载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交纳增值税,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 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企业需利用统借统还、融资租赁、资金池管理等方式合理规划上述业务。
三、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