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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2019年A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100元/件,B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300元/件。6月初有关账户余额如下: “材料采购一A”账户余额为42万元;“原材料”账户为余额30万元(其中A材料为10万元,B材料为2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为贷方 0.1万元(其中A材料为借方余额0.2万元,B材料为贷方余额0.3万元);本月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3日,购入A材料3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万元,增值税 额3.64万元,运杂费0.6万元,增值税额0.05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20日,月初在途的4000件A材料全部到达,材料验收入库,货款已于上月支付。 (3)28日,购入B材料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 税额3.9万元,运杂费2.3万元,增值税额0.207万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4)30日,购入A材料2000件,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暂估入账。 (5)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6月份材料发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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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代理记账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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