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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