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0年1月1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企业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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