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2021年3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温馨提示】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行业类别登记有误,影响申请补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行业类别吗?还是必须大厅才能修改?
自然人刚刚重新就职,在个税APP中发现任职受雇单位还没更改过来,这样应该点击申诉还是该如何操作?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