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认定合格后,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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