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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何处理?

2023-07-1341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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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申报程序: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申报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依据: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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