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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2023-08-0371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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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0年12月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五、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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